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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05 来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三条  锡盟运管处负责实施全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必须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第三章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一)填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凭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到报名地报名后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2分;

(三)提供普通货物或旅客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提供免冠1寸白底带身份证号码彩照4张;

(五)有服务单位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道路危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一)填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有服务单位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提供免冠1寸白底带身份证号码彩照4张。

第四章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一)申请人随时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由驾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培训;

(二)驾校经过职业培训后,向盟运输管理处上报文件提出考试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办理准考手续后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进行考试;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委度组织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重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道路危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一)申请人所在的单位直接向盟运管处提出培训申请,盟运管处在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组织讲授相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重新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章  发证  归档

第十条  申请人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经考核组评定同意,上报盟交通局;

第十一条  经盟交通局审核后,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上盖章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要使用交通局相关印章。

第十二条  盟运管处按照规定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资料,盟交通局备案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锡盟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