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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锡盟交通运输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2024年下半年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01日14时52分,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有私家车接单载客。经检查,驾驶员是邹某,车号是蒙DXXXX,车型为启辰牌小型轿车,车上拉载一位乘客;经了解,邹某是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从锡林湾小区拉载一位乘客到都市花园小区北门,收取乘车费用9.30元。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认定邹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首次查处,违法行为较轻,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机关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叁仟元(¥3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货物运输源头企业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案

  2024年10月31日15时07分,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XX发展有限公司在装载运输煤炭过程中存在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经询问了解,大连XX发展有限公司从2024年10月21日开始出售煤炭,该公司受托人石某表示对进场装载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现象知晓。经调查取证,认定大连XX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大队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查处,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给予责令改正,处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都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2024年10月29日10时16分,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锡林浩特市南外环路口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疑似“非法营运”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经检查,驾驶员是都某某,车号是蒙HXXXXX,车上拉载三位乘客;经了解,三位乘客是从白旗乘车到达锡林浩特市,驾驶员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车费用共计240元整。驾驶员当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认定都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被查处,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机关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仟元(¥5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