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各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旗县(市、区)及盟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本级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各旗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 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 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 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1.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 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医疗、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