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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01165927-3/2022-000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文日期:2022-08-25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8-25 16:30:4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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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08-25 16:30:49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共锡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编制人员设置方案〉的通知》(锡机编委发〔20217号)、中共锡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盟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锡机编办发〔202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盟本级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工作;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盟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盟执法支队)和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简称盟质监中心)负责,其中盟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盟质监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及相关辅助工作。

第六条 旗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监督分工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一)盟交通运输局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督的公路工程:

1.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国省干线高速及一级公路工程;

2.跨盟市国省干线、独立桥梁和隧道、经营性公路工程;

3.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二)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

1.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

2.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工程;

3.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三)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由盟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执法工作,盟质监中心负责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国省干线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公发〔2020148号)办理。

第八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盟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盟执法支队联合盟质监中心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等工作(包括受理工地试验室备案),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原则上每个公路工程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质量监督检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盟交通运输局组织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

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第十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制定年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二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盟交通运输局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1)。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盟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之日起,应组织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盟执法支队、盟质监中心在八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路工程,盟交通运输局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2)。

对核查结果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路工程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待公路工程符合相应条件后,重新提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采用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现场核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公路工程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盟执法支队联合盟质监中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共同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4)。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十七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十八 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十九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章 质量检测鉴定

二十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公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自评,合格后出具交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盟交通运输局。

盟交通运输局组织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检测合格形成意见提交盟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盟交通运输局提交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及竣工质量复测报告,由盟交通运输局组织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对复测报告进行审核、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形成意见提交盟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附件6),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由盟执法支队和盟质监中心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7),对工程建设期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五章 社会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 公路工程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二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举报电话:0479-8108450

第二十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5.《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

6.《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工程项目即将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申请单位(公章)

                                            

附件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一、质量监督人员

二、监督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 施工前的工地试验室审核

(二)第二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三)第三阶段 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及鉴定

 

 

 

 

                                 (公章)

         

附件3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公 章)

       

附件4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一、工程概况、进展情况

二、工程实体抽查情况

三、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进场抽查情况

四、内业资料及工地试验室抽查情况

五、现场施工安全情况

六、信用评价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公章)

     

附件5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

 

一、项目概况

二、检测工作依据

三、设计单位符合性评价情况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五、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质量评定情况

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七、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

九、工程质量基本评价

十、要求及建议

 

(公章)

     

 

附件6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一、项目概述

二、工程质量鉴定依据及组织情况

(一)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组织情况

三、复测指标、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

(一)复测指标

(二)外观检查

(三)内业资料审查

四、交工缺陷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缺陷责任期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鉴定评分及质量等级结论

(一)评分方法

(二)合同段评分

(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七、建议      

(公章)

     

附件7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量监督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自检体系

(三)监理单位抽检体系

(四)动态管理

三、监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六、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评价

七、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八、监督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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