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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交通局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
概述: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成文日期:2024-06-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6-26 09:56:4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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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锡盟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6-26 09:56:46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为加强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和支撑我盟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等级二级以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隧道、大型桥梁建设项目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
  •  农村牧区公路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从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坚决贯彻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坚持公路内在质量坚固、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注重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尽可能少占耕地、林地、湿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实用性和环境协调性。
  •  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行业质量管理办法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工程实体质量缺陷。

第二章 质量监督职责划分

  •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工作;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分施工前的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竣(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及内容

  •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督工作计划,落实质量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向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附件1),提供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农村牧区公路项目的设计图纸应内容齐全,包含设计参数、质量控制标准指标、工程量清单等内容。

(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应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人员质量责任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出具的书面委托授权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多个农村牧区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打捆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3),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按程序完善手续。拒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7年第28号)进行处理。
  •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情况: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监理独立抽检,标准试验审批、施工组织及工序审批情况;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标准试验、工程质量自检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和施工工艺: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中相关等级公路质量抽检所列内容进行检查,加强实体工程的抽检,确保关键指标合格。

(三)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应将信用评价工作贯穿于质量监督全过程,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  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采用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现场核查是为掌握农村牧区公路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农村牧区公路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  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图片或影像记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应现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现场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尽可能避免人工误差。

(一)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检查结束后,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形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向建设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由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  被抽查的建设单位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督促从业单位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或返修,于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交通运输局对开展的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进行业务指导,对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从业单位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将检查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质量检测鉴定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和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农村牧区公路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公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自评,合格后出具交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检测合格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附件6)。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农村牧区公路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及竣工质量复测报告,由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复测报告进行审核、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附件7),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对工程建设期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验收过程时发现一般工程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社会监督与处罚

  •  农村牧区公路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  农村牧区公路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  本细则由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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