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 |||
索引号:01165923-0/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交通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 |||
成文日期:2024-06-26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6-26 09:56:4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质量监督职责划分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及内容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附件1),提供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农村牧区公路项目的设计图纸应内容齐全,包含设计参数、质量控制标准指标、工程量清单等内容。
(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应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人员质量责任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出具的书面委托授权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多个农村牧区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打捆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一)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情况:各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监理独立抽检,标准试验审批、施工组织及工序审批情况;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标准试验、工程质量自检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和施工工艺: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中相关等级公路质量抽检所列内容进行检查,加强实体工程的抽检,确保关键指标合格。
(三)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应将信用评价工作贯穿于质量监督全过程,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现场核查是为掌握农村牧区公路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农村牧区公路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一)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检查结束后,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形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向建设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由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章 质量检测鉴定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检测合格按照相关程序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附件6)。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社会监督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两年期满自动失效。